新民晚報訊 (首席記者 姚麗萍)今天上午,《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(草案)》提交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二審。
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介紹,本次修改的主要思路有五點:一是突出減量化、資源化、無害化的要求;二是強化全程分類管理的要求;三是強化政府推進垃圾管理的責任要求;四是強化社會參與的意識;五是進一步完善草案文本結構以及表述的邏輯性。
誰是垃圾分類的責任主體?根據條例草案,“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,應當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,不得隨意丟棄垃圾。”
如果違反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如何處罰呢?草案修改稿規(guī)定,單位、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將有害垃圾與可回收物、濕垃圾、干垃圾混合投放,或者將濕垃圾與可回收物、干垃圾混合投放的,由城管執(zhí)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;拒不改正的,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,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。